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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2016-9-25 19:48| 发布者:生活委员| 查看:1026| 评论:0|原作者:朱晓玲、赵冬|来自:人民网-广西频道


  人民网南宁7月22日电 7月21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新修订的旅游条例在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对网络旅游、旅游消费中先行赔付行为、高风险旅游项目等进行规范。

  规范网络旅游 依法公开信息

  据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赖富强介绍,利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等方式经营旅游业务促进了产业的发展,顺应了“智慧旅游”时代的发展趋势。但一些组织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却利用网站发布非法旅游信息,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有必要对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进行相应规定。

  条例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以及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同时,旅游者通过旅游经营者提供的网络平台接受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产生消费纠纷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旅游者解决消费纠纷。

  规范先行赔付行为 旅行社承担协助索赔责任

  先行赔付的规定是旅游条例审议时备受关注的话题。

  新修订的旅游条例要求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场所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于娃宪表示,条例草案原本有关先行赔付的规定既加重了旅行社义务,也不符合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如果旅行社不是串通经营者恶意欺骗旅游者,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只应该承担协助索赔责任。

  规范高风险旅游项目 完善紧急救援体系

  当前,从事漂流、攀岩、潜水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安全的高风险旅游项目日益繁多,而监管职责没有明确,有关部门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况,造成监管缺位,容易产生安全隐患。

  据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于娃宪解释,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安全工作,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联动机制、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和旅游紧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处置旅游突发事件。

  鼓励发展特色旅游 增加山水旅游

  绿水青山是广西最大的发展优势和最靓丽的旅游名片,为了保护及合理利用喀斯特、滨海等地形地貌,推进自然山水旅游发展,新修订的旅游条例规定在特色旅游内容中增加山水旅游。此外,特色旅游还包括红色旅游、东盟旅游、边境旅游、乡村旅游、养生养老旅游和水上旅游六个项目。(朱晓玲、赵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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