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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交通事故处理有新规定!这两种收费将被取消

2018-5-8 17:31| 发布者:生活委员| 查看:806| 评论:0|原作者:砖说车

由国务院法制办主办的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该规定自 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8年8月17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那么在新的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上,简化了事故处理流程、规范事故处理收几项措施。今天我们就从4个方面去看看这几项新措施。


完善事故复核程序


一、放宽了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复核的范围

新规将交通事故证明、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事故认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认定这三类情形均纳入复核申请范围。拓宽了群众依法申请的渠道。

二、复核申请可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

新规为了给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简捷办事流程,简化原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再将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最后再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复杂流程,让群众少跑腿。

三、新增复核委员会的规定

复核委员会的成员将会广泛吸收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不同领域的人员参与,让事故责任复核环节变得更加公开透明,提升办案公平公正。

四、取消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不予复核的规定

新规还表明:取消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不予复核的同时,还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要将受理情况和复核结论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此来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事故处理收费


1.扣留事故车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但公安部门通知当事人前来取车,当事人逾期未取所产生的费用则有当事人承担。

2.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

3.严禁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防止违规收费和勾连牟利等问题。

4.除依法扣车和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交通通行及安全外,交警可赋予事故当事人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的选择权。

简化现场事故处理程序


1.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规定当事人在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

2.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等快捷方式自行协商处理。

3.对于当事人报警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提供指导。

4.对事实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伤人事故,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经当事人各方申请可以快速处理。

强化办事公开透明


1.按照警务公开的要求,推行在互联网公布事故认定书措施。

2.在原有死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前公开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公开证据的范围扩大到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

3.明确交通警察处理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总结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从四个方面更加严格的规范了各部门以及交警:完善了办事流程、明确了收费规范、简化了现场事故处理方式、强化了交警办事透明的要求。当然,修订后《规定》也更加严厉打击肇事逃逸行为,这也能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更有利于预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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